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太阳成集团tyc539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24/6/21      浏览: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已经2024年第18次市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4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扎实落实《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回应经营主体法治需求,更好提升经营主体对本市营商环境的法治感受度和满意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完善制度供给,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一)加强营商环境立法修法,推动市场需求和经营主体期盼及时入法入规。有效衔接市场新动向新需求,建立健全立法快速响应机制,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引导预期、增强信心。对涉及公平竞争的制度措施加强研判,从立法源头上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注重发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联系点、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作用,让各类经营主体的普遍性需求和针对性意见准确反映到相关立法项目中。优质高效做好营商环境建设方面重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立法修法工作。制定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领域兜底条款适用的规则,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二)常态化评估清理法规规章,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出台建立本市法规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以年为周期,以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实效性为标准的评估清理机制。加强法规规章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专管员制度。统筹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清理工作,消除隐性壁垒,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享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开展罚款规定评估清理,及时推动修改、废止与经营主体关系密切且明显过罚不当的罚款规定。

(三)推进长三角制度一体化,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探索创新长三角区域政府立法协同模式,推动建立健全立法过程中重大利益分歧协调机制,助力打破行政分割和市场壁垒。探索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情节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基本一致,提升行政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探索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示范规则,促进区域商事调解协同高效。

二、提高行政监管和执法水平,支持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四)推动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实施,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管理、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系列行政裁量权基准指引,统筹协调各市级行政机关科学制定、持续优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升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能力水平,推动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合理。

(五)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保护经营主体活力。深化本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拓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优化、简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促进行政强制审慎规范,大力推动市级行政机关细化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采用对行政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减轻经营主体负担。制定本市规范行政检查的措施,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组织各部门公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强化社会监督。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和“随申码”服务体系,全面推行“检查码”,强化检查总量控制和监管效能评估。

(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便利经营主体办事。优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实现涉经营主体行政执法领域全覆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拓展本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办理行政事项以承诺替代证明,进一步减轻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的负担。

(八)畅通监督执法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妨碍公平竞争、影响营商环境的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涉经营主体行政复议申请“容缺受理”机制,让经营主体“少跑路”。指导各区结合区域内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推进行政复议基层服务点逐步实现涉经营主体复议申请全覆盖。加大对涉经营主体行政复议案件的协调化解力度,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构建涉经营主体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

三、提升法律服务能级,护航经营主体行稳致远

(九)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可及性和便捷度,加大对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针对性帮扶力度。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功能,强化区级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合规经营、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帮助的作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支持浦东新区开展小微企业法律帮扶、松江区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探索创新举措,鼓励各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为经营主体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持续开展“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组织优质律师资源精准对接服务企业需求,助力经营主体更好防控和应对法律风险。

(十)提升律师事务所竞争力,满足市场对高端优质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商事、知识产权和涉外律师事务为重点,推动律师事务所持续提升服务能级。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发掘培育力度。进一步支持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并引导优化境外布局,制作律师事务所海外服务网点指南,服务企业出海需求。

(十一)提升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能级,为经营主体提供一流争议解决服务。研究制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优化国际仲裁发展环境。制定实施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接轨国际通行规则的临时仲裁。制定实施加强仲裁机构能力建设行动方案,加快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动仲裁机构加强仲裁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当事人在线提交、查阅、下载仲裁文件覆盖面,完善年度业务报告、脱敏裁决摘要、典型案件、审裁指引发布机制,持续提升上海仲裁的便利性和可预期性。

(十二)做优公证和司法鉴定,推动服务降本增效。指导公证机构优化涉经营主体公证服务机制,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深化“一次都不跑,最多跑一次”公证场景应用,进一步压缩公证办理期限。推动建立“商事调解 赋强公证”工作机制,解决商事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推动深化运用基于区块链的长三角区域公证异地协查功能,化解经营主体办理公证异地证明材料协查难、出具慢等问题。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登记评审联动机制。优化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鉴定成本。推动长三角区域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题库和各领域专家库共建共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互通。

(十三)加快发展商事调解,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线上线下解纷路径。推进商事调解地方立法,规范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任职条件、收费行为等,加快打造商事纠纷调解高地。组建商事调解发展联盟,扶持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商事调解组织做大做强。引入商事调解组织实体化入驻各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开展商事纠纷集约化办理,提高涉经营主体解纷效能。打造解纷“一件事”平台3.0版,制定平台运行规则,增设“涉外商事解纷专窗”,实现涉外商事纠纷在线申请、电子签名、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

(十四)提升破产管理服务水平,助力化解经营主体“破产”“新生”难题。优化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出台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健全破产管理人执业监督管理体系,更好发挥破产管理人在推动经营主体“破”局重生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破产管理人参加跨境破产国际会议,加强跨境破产合作交流。

(十五)加快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建立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实施方案配套工作机制,更好赋能实体经济和金融贸易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平台作用,引进和培育更多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引进、发展、壮大等全生命周期提供一站式、高质量专业服务。推动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中心提质增效,搭建区内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链接通道。将法律科技应用和发展融入法律服务集聚区整体建设,提升企业线上线下办事便利度。

四、满足多层次法治需求,助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十六)立足经营主体视角深化普法宣传,增强普法针对性。结合开展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上海法治文化节等活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涉营商环境建设重点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职能部门在涉营商环境建设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普法工作的指导,推动普法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引导经营主体更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十七)优化“上海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提升使用友好度。全面推进浦东新区法规以及涉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英、日、德、法语版本的翻译和上线工作,为经营主体提供更为精准便利的指引。进一步优化系统检索功能,开发多语种支持和中英文对照、历史文本展示等功能。加强与司法行政业务系统的数据交互,建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数字底座。

(十八)加强企业合规经营指引,增强经营主体对法律风险的主动防范能力。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年活动,举办第八届企业法务技能大赛,推动建立合规讲师团,分类组织合规业务培训班,开展常态化“法治体检”和“合规体检”,运用法治方式帮助企业提高治理水平。评选一批涉经营主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持续完善涉经营主体类案指引,确保企业“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组织各市级行政机关、各区制定企业生产经营重点监管事项指引,给予企业精准有效指导。探索行政复议“以案释法”新模式,发布社会保障等领域经营主体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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